2007年10月23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;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窃取网络虚拟财产同样构成盗窃罪
程书兵

  由于网络犯罪和虚拟财产的特殊性,大多网络游戏用户面对被盗都是自认倒霉,因为目前我国对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几乎处于空白状态,鲜有这类案子进入司法处理程序。但近来我省温州连续发生多起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,这些涉案人员或被警方立案,或被检察院起诉,或被法院判刑。
  
  案例一  今年6月,温州某网吧的收银员王某,利用工作上的便利,破译了网吧游戏充值账号的密码。后王某利用该账号到其他网吧,往朋友和自己的游戏账户上多次充值,金额共计3710元。后该网吧老板见游戏账户充值的销售额与成本对比不正常,经过查询销售记录,发现有人多次盗用账号进行非法充值,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。警方经排查,传唤了王某。在事实面前,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。检察机关审查后,以盗窃罪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,当地法院以盗窃罪对王某予以判刑。
  案例二  今年8月,犯罪嫌疑人鲁某、毛某二人经预谋,在温州一网吧的两台电脑上偷偷安装了黑客软件,接着在出租房内对该二台电脑实施监控,并盗取该二台电脑上的一游戏账号,被害人陈某账号里的6亿多积分不翼而飞。随后两人分多次将此积分转卖给叶、潘二人,共得款人民币66000元,后经被害人报案,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予以立案。
  案例三  永嘉人杨某系网络游戏“热血传奇”的玩家,通过两年时间逐渐积累了“屠龙刀”、“雷霆战甲”、“圣战手镯”等虚拟装备,这些装备在游戏市场可卖8000元左右。犯罪嫌疑人高某等人秘密窃取杨某的游戏账号,上网转走了杨某在游戏中的所有装备,并将装备转卖他人,获赃款4000元。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予以立案,检察机关也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。

  从以上案例看出,几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盗窃对象虽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,但网络游戏中的玩家想拥有网络虚拟财产,必须以支付人民币的形式向销售商购买获得,故当虚拟中的物品可以与现实货币相互交换时,已具有现实的财产属性,属于盗窃罪的调整对象,因此犯罪嫌疑人的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。虽然理论界对盗窃网络游戏中虚拟积分、虚拟工具如何认定目前还存在很大争议,但自从北京出现首例此类案件并以盗窃定性后,各地的做法也基本趋于统一。